豫政办〔2016〕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6〕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警信息的类别和级别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对应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负责全省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合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工作制度,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拓宽传播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并负责监督执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预警信息发布强制性标准,落实有关终端设备具备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要求,实现预警信息在影响区域内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第十一条 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应当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与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无偿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属地为主发布预警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资源的整合,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研主管部门要将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技术研发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与获取途径,并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五)收到预警信息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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