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秘函〔2015〕32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国办秘函〔201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国家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四条 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加强对全国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信息制作和发布
第六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与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七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八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九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密切跟踪、及时调度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一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充分利用好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三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重点依托气象信息员,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要明确预警信息员责任区域,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十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五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面向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对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与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加强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加强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十九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机制。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定期编发简报,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交流各有关方面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等。
第二十条 建立预警传播效果评估制度。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不定期组织有关方面,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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