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办〔2014〕33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豫办〔2014〕33号 2014年11月17日
社区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建设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基层基础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和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的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为繁重。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1.面临的新形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单位人加快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农村人口加快向城镇转移,大量人口向社区聚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交汇、集中在社区,广大居民对社区治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社区日益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依托、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社区工作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近年来,我省社区建设工作在推动发展、服务居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有些地方对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社区治理体制不完善,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不高,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和矛盾调解化解机制没有全面建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服务设施不完善,重管理轻服务,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求;社区组织体系不健全,队伍薄弱,行政化倾向较重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更加迫切需要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升社区建设工作水平。
2.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区党建为引领,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揽,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积极创新社区治理,强化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完善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和矛盾调解化解机制,全面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确保社区服务管理有组织、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制度,不断提升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服务完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3. 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参与,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导、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体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坚持居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依法推进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符合社区发展规律和居民意愿的新体制、新机制;坚持服务群众,着力解决居民实际困难,推进社区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满足居民需求。
二、创新社区治理体制,推进多元主体参与
4. 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强化社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完善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活动的职能作用。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社工、志愿者和广大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5. 加强和改进基层政府社区治理职能。依法厘清基层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权责边界。市辖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转换角色,从过去的领导、指导、管理转到协调、指导、服务上来,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自治权、参与权、监督权。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下移工作重心,依法加大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力度,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下沉社区,建立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向社区聚集、公共财政向社区倾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工作标准体系和评估制度,切实减轻社区负担。对于确需社区协办的事项,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保证社区有人力、财力完成各项协办事宜。按照优化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改革社区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区级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范围,完善区-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区-社区管理体制。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要整合资源,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6. 分类完善社区治理运行机制。传统社区要重点围绕改善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健全楼院居民议事制度,着力解决民生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问题。新兴社区要加强对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指导,健全业主委员会,加大社区资源整合力度,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区活动,不断增强居民的认同感和参与能力。单位型社区要以推进社区资源共享、社区服务社会化为重点,强化共建共管和多主体参与。对于失去资源支持的单位型社区,基层政府要及时强化服务管理职能,加强民生保障、维护稳定等工作。“村改居”社区要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充实社区工作人员,全面提升社区服务管理能力。
7. 提高社区自治能力。依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完善民主选举机制,规范民主选举程序,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方式方法,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选率。完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坚持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借鉴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健全社区议事协商制度,通过民情恳谈会、民情直通车、议事会、联席会、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等形式,推进社区议事协商。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立社区“两委”成员述职、评议、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健全党务、居务、财务、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8. 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活力。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和壮大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文化体育类、中介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工作,通过资金扶持、提供场所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健全社区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激发社区建设活力。
9. 完善社区矛盾调解化解机制。借鉴运用枫桥经验,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让居民感到不公有地方说理、评理和处理。健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发现、化解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挥行业性、专业性、社会性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衔接配合,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区矛盾纠纷,引导居民通过法律途径反映合法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利益,实现社区矛盾调解化解工作法治化。依法制定社区公约,运用道德、习俗、伦理力量调节关系、化解纠纷,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军人在调解社区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10. 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健全社区综治组织和工作网络,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建设。推进社区警务室建设,健全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社区警务与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社区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全沟通衔接制度,社区组织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人员、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邪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帮教和综合干预。
三、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能力
11. 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积极构建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志愿机制有效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生卫生、社会治安、文体教育等公共服务项目,优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困难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的服务需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行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凡属社区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业,鼓励在社区设立金融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便利店、标准化菜店等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加强和规范社区物业服务,培育新型社区服务业态和服务品牌。加强社区居委会经营性资产和财产管理,规范发展社区居委会有偿、低偿服务,确保收益用于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和引导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采取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极推进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的实施,加快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所有社区。
12. 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依托、信息系统为支撑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到2015年,力争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90%以上,每百户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每个社区建有1处面积适当的室外活动广场。强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责任。以省辖市、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社区建设专项规划,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城镇规划和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审定新建住宅区、旧城连片改造区、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标准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社区服务设施联合审查验收制度,确保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已建成居住区社区服务设施缺乏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以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推动驻社区单位向居民开放文化、体育等活动设施。
13. 建立健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深化拓展社区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把与社区服务管理、居民自治等相关的内容纳入网格,建立健全以社区网格、社区服务设施网络、社区信息系统为支撑的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解决好服务社区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社区服务管理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联动。推进社区服务管理信息化,整合社区信息系统和各类公共服务数据资源,在省辖市层级统筹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一次收集,信息资源多方共享。
四、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14.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体系。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全面推行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制,健全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事会、评议会等制度,推动社区党组织与驻社区单位、各类组织联建共建。在片区、网格、楼宇和流动党员集中点建立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志向相投、兴趣相近、活动相似的不同群体建立党组织。采取单独组建、区域统建、行业联建等形式,加快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组建党组织,注重在新建小区、“村改居”社区、流动党员集中点建立党组织,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探索建立网络党组织,通过QQ群、微博、微信等载体开展党的活动,拓宽党建工作网络阵地。
15. 提高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书记队伍建设。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上级选派、跟踪培养、公开选拔等方式,选拔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选派得力党员干部到软弱涣散社区党组织担任书记或第一书记,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社区党员(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探索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区“两委”议事协调机制。深化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社区党组织主体责任,强化社区监督委员会监督责任,依纪依法规范社区工作人员行为。
推进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将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强化服务职能,依托社区服务资源,完善服务阵地和服务网络,壮大党员服务队伍,创新服务载体,健全服务制度,组织党员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开展喜闻乐见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通过强化服务,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
16. 加快社区居委会组织全覆盖。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要求,原则上城市按1000户至3000户、城镇(县城)按1000至2000户常住居民的规模设置社区居委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不到50%的,可先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建立健全以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长为框架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加快县(市)政府驻地、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聚集区、城中村、新建住宅区、中心镇等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积极推进“村改居”工作,加快完成城市、县城、产业集聚区、中心镇建成区内行政村的“村改居”任务。辖区人口较多、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社区服务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多种形式社区活动。
17. 壮大和优化社区工作队伍。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9人。人口较多、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居委会原则上每300户增配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按每1000人增配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加强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在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服务群众制度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到社区挂职任职制度,选派党员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到社区挂职任职,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社区工作,选派一定数量的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鼓励社区民警、社区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通过依法选举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培育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加强社区志愿服务站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居民以多种形式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一社区一社工计划,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五、强化责任,完善保障机制
18.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同步推进实施。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格局,将社区建设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组织部门要切实负担起领导和指导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社区建设工作的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服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19. 强化指导,注重实效。各地要统筹谋划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思路、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创新工作载体,整体规划、梯次推进、逐年实施;要找准薄弱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以重点难点的突破带动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整合力量和资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典型带动,及时归纳总结、宣传推广创新成果和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紧密联系实际,分类指导,力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20. 健全制度,强化保障。健全和规范社区工作人员保障激励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职业水平津贴,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制定。各地要按照每年每户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完善从社区工作人员中选任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县(市、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
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财政预算投入、费随事转、党费划拨、社会支持、自我补充的社区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津贴)、社区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以及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基本支出保障存在财力缺口的县(市、区),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加大党费对社区工作的支持力度和额度。各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对社区社会福利项目和体育项目予以支持。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贯彻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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