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委〔2016〕5号《河南省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实绩档案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实绩档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安委〔201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河南省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实绩档案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3月4日
河南省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实绩档案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发〔2014〕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建档对象
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领导班子。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副职领导和分管领导。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建档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
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党委领导班子应履行职责
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⑵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部署。
⑶把安全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体系,提高安全生产在领导干部任期履职实绩考评中的权重。
⑷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
⑸协调推动宣传、组织、纪检、政法、工青妇、企业党组织、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⑹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⑺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政府领导班子应履行职责
⑴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⑵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
⑶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⑷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安全设施、执法装备、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建设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
⑸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
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严肃事故问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⑺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党委主要领导应履行职责
⑴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⑶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⑸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4.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应履行职责
⑴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级政府安委会主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面监管职责。
⑵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⑶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⑷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⑸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⑹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⑻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5.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政府副职领导应履行职责
⑴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⑵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⑶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⑷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⑸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⑹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⑺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⑻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6.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乡(镇、办)政府分管领导应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除按照政府副职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⑴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⑵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⑷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⑸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⑹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⑺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7.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应履行职责
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⑶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8.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履行职责
⑴作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专题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⑵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人财物保障情况。
⑶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
⑷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9.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领导应履行职责
⑴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
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⑵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领导
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⑶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部
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⑷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⑸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⑹履行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的职责。
⑺其他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有关情况。
(二)安全生产状况
本年(季)度发生生产经营性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情况,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与同期相比是否呈下降趋势。
(三)因安全生产工作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较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情况获得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安委会表彰奖励情况。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处分问责情况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因安全生产工作受到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重点管理、收到两个“建议书”情况。
(五)本单位综合评价
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情况。
(六)安委会综合评价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总体情况。
三、建档方法
(一)建档依据
1.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本级党委政府和政府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督查检查掌握的情况。
2.单位对照应履行职责进行自查上报情况。
3.各级政府安委会平时掌握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性伤亡事故情况。
(二)建档单位
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建档工作。
(三)建档审核
经安委办办公会议审议,由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字同意。
(四)报送反馈
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时反馈至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时反馈至各单位。
四、建档应用
1.各级党委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建立实绩档案依据。
2.党委组织部门把安全生产实绩档案纳入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
附件:(略)
1.党委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2.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3.党委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4.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5.政府副职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6.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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