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4号(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5-20 01:32:2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已经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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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已经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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