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6〕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为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但2016年3月以来,郑煤集团连续发生了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3·2”顶板事故和大平煤矿“3·3”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充分暴露出个别地方和企业还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得力、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执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省委、省政府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强力推进,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显著成效,煤炭产业集中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不断加大,煤炭行业整体由盈转亏,出现了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滑坡、以包代管等现象,为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面对新常态下安全生产形势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的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相关政策。兼并重组的原则、范围、方式以及主体,仍然按照豫政〔2010〕3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严格实施管控。省骨干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三真”(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原则,确保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投入、生产经营以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控制,实现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实质性监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兼并重组煤矿收取管理费,严禁以包代管。三是坚持分类处置。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要求,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灾害严重的兼并重组煤矿关闭退出;对资源赋存条件好、安全生产有保障、恢复生产有效益的煤矿,可在安全生产验收合格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后恢复生产。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一)煤矿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1.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
2.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的;
3.灾害严重,并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关闭煤矿要达到下列要求: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煤矿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
1.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
2.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或以技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有冲击地压危险、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5.未经核准(审批)的在建、技改、改扩建矿井或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的;
7.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
8.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9.兼并重组煤矿监管不到位,不能实施有效监管的;
10.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
停产整改煤矿必须制定整改方案,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规范动态检查、信息管理、举报核查等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管控。
同时,对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有冲击地压危险等灾害严重煤矿,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专家会诊制度,及时开展专家会诊活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灾害治理措施,加大灾害治理力度,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照煤炭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严格监管,切实履行煤矿属地监管责任。三是严格追究责任。对未按本意见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有迟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