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和能源原材料基地,资源型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推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国家将我省焦作市、濮阳市和灵宝市列为资源枯竭城市,将平顶山市石龙区、鹤壁市鹤山区和南阳市官庄工区列为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试点,将新密市、宝丰县和永城市列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并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
支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型城市专项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安排省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焦作市、濮阳市和灵宝市等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聚焦重点领域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等高成长性制造业,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化工、有色等传统支柱产业,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旅游局)
支持产业发展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各项资金支持,完善省级财政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城市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支持。省工业结构调整、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和省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基金优先支持焦作市、濮阳市等区域产业创新中心、智慧园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动焦作市高端装备、濮阳市现代化工等千亿级主导产业集群发展,省有关部门在产业规划、项目布局、前期手续办理、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支持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鼓励资源枯竭城市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载体,实施资源枯竭城市大型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支持工业骨干企业创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采取优先推荐纳入国家“互联网+”重大工程包等方式,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组织谋划一批重大项目,积极发展“互联网+”网络经济新模式和新业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省级地质环境治理等专项资金适当向资源枯竭城市项目倾斜。对资源枯竭城市申报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级项目库并积极向国家推荐,通过资本支持和技术援助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支持社会保障和民生改善。积极争取国家增加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额度并适当延长期限,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重点促进民生改善和公益性事业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及职业转换技能培训,帮助困难人群实现就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依法关闭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工作。积极推动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妥善解决社保资金缺口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推动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专项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加快实施平顶山市石龙区、鹤壁市鹤山区和南阳市官庄工区等独立工矿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避险安置和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平台等重大项目。对中央预算内资金确定支持的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项目和其他独立工矿区吸纳就业、接续替代的重大项目,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符合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条件的可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支持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支持独立工矿区提高对外连接的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和通行水平,推进矿区内部道路改造提升。加大独立工矿区电网和供电站所改造力度。完善垃圾收集清运系统、污水管网等设施,在具备条件的矿区建设规模适宜的污水处理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电力公司)
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充分考虑人口变化趋势,在独立工矿区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机构,加快改善现有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建设,以失业矿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新建和改扩建一批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专项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新密市、永城市和宝丰县等采煤沉陷区内避险搬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质灾害监测防控设施和生态环境修复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
支持避险搬迁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实际的避险搬迁模式。加大对居住在采煤沉陷区等重大安全隐患区居民搬迁的支持力度,引导其向发展条件较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区转移。对异地安置的移民新村和沉陷区治理项目用地,凡搬迁村庄具备复垦条件的,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上,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解决。原为建设用地的采煤沉陷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复耕验收后可调整使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支持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推动新密市、永城市和宝丰县科学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计划,加强采煤沉陷区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修复力度。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历史遗留沉陷区治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治理责任主体明确的企业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采煤沉陷区光伏发电综合治理示范工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国税局)
四、推动棚户区搬迁改造
加大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等有关项目建设。落实棚户区改造各项优惠政策,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将安置房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扩大土地要素供应。适度增加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对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统筹各类用地计划,优先保障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内重大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加大土地挖潜力度。优先安排资源型城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盘活利用破产关闭矿山和企业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由政府划拨的关闭、待关闭矿山存量土地权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使用。(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支持工矿废弃地复垦治理。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实施土地复垦及综合整治,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支持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与骨干矿产资源企业合作,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开发存量土地资源。(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优先保障环境容量。在完成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对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内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定位及法律法规要求的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在区域污染物削减量或排污权交易中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完善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转型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所在地政府是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资金筹措等工作,创造项目建设条件,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对今后被国家确定为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以及国家设立的其他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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