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3〕8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志书(以下简称乡镇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镇志编纂工作。
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在储存信息、传承文化、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乡镇志真实记录农耕文明和聚落文化,是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对推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启动了乡镇志编纂工作,有的已正式出版,但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志书质量不高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编纂乡镇志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保证乡镇志编纂质量。
各地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认真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要坚持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有机统一,系统、翔实记述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展历程和时代特征,切实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记述准确、文字精炼、印制规范。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保证志书质量,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志书资料收集、初稿编写等工作,内部评审后由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省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方支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适时启动村、城市社区志书编修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乡镇志编纂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广泛动员专家学者、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以及知情人、当事者参与志书编纂工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要吸收相关专家成立编审委员会,做好规划协调、业务培训、督导评价等工作。省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负责计划制订、志书设计、评审验收等工作。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乡镇志编纂初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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