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10〕37号《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5-21 22:09:18

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0〕37号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工会: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原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6600个、专职消防队员6.8万余人,消防文员1.2万余人;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2870个、队员6.2万余人。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共参加灭火救援69.4万余次,抢救遇险被困群众54478人,为减少人员伤亡、保障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已成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

实践证明,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弥补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完善中国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举措。但是,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部分地方在队伍管理、工资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稳定发展。一是多数地区专职消防队员工资仅略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承担的高危险灭火救援任务极不适应,人员流失严重,影响队伍稳定;二是有的地方在表彰奖励、伤残抚恤、党团关系等方面尚未健全机制,影响消防队员的积极性;三是有的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装备、业务经费等保障不足,影响战斗力的生成;四是队伍发展不平衡,全国尚有112个县(市、旗)和超过80%的乡镇没有专业灭火救援力量,影响火灾防控的基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实现消防安全惠及人民群众的目标,现就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把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建设消防力量体系的战略要务

(一)提高认识。消防力量的发展是消防事业的根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现阶段我国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握加快发展机遇,坚持机制创新,认真谋划,破解难题,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

(三)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下列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是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其余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明确建设标准。城市和县城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不少于15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宜少于10人。

(二)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三)明确指导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四)规范执勤模式。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招聘录用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六)发展消防文员队伍。要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录消防文员,经济发达地区可增加配备数。省级和地级市公安消防部门也可适量招录消防文员。

(七)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等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三、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相挂钩。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减免消防车船通行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专用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的要求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五)补偿灭火救援费用。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六)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专职消防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激励机制。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要优先从退役士兵尤其是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中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对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参照现役部队士官“社会直招”的规定,按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有关规定对优胜者授予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并联合颁发“五一”劳动奖章等。

(八)支持再就业。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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