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15〕24号《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5-21 23:18:57

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消防组织逐步建立,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乡差异大,覆盖不全、总量不足、维护不够的问题比较普遍,影响快速有效处置火灾;同时,基层消防组织不健全,管理粗放,影响消防安全责任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等法规和文件,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全面修编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一)全面修编城乡消防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消防规划,科学规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合理确定城乡不同区域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的建设和配置标准,科学设定发展任务,并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2015年,组织各地全面摸清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2016年,全面完成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到2017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完成编制消防规划,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中应全面明确消防队(站)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

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间的统筹衔接,把公共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把城市、建制镇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做到有序紧密衔接。统筹考虑城市群、中心城市、小城镇、中心(老)城区改造、新城新区等的建设特点和产业布局,积极采用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提高消防规划编制质量。

(二)强化消防规划的执行实施。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并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方面与城乡规划同步衔接,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分解落实消防规划中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建设时序,制定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的年度计划。健全完善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考评机制,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各地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规划、财政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力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根据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实际需求,依照标准、综合评估,及时安排消防站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及相关设施。对于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老城区,应当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地增建规模适当的消防站。可以在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区域性消防训练基地。各地城市消防站建设发展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到2016年,无专业灭火救援力量的县建设规模适中的消防站,填补空白;直辖市和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全面建成消防训练基地。到2018年,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县城主城区消防站建设基本达标,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其他地级城市结合当地实际和灾害特点建有独立或区域性的消防训练基地。到2020年,其他城市和县城的消防站建设基本达标,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

(二)加强市政消防供水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发展改革、规划、城建(水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与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道路两侧市政消火栓宜交错布置;寒冷地区管径DN200以上的城市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消防水鹤。各地要在确保不欠“新账”的同时,抓紧摸排市政消火栓“欠账”,加大补建力度。2015年、2016年,城市和县城的市政消火栓建有率应分别达到80%、90%。到2017年,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防水源“欠账”,确保基本达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国家标准要求,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满足消防用水需求。采用井水等地下水源和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取水设施和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技术措施。无市政集中供水,市政给水系统为间歇供水或者供水能力不足、为枝状管网以及地震设防地区及有需求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应当建设市政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三)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城市应当按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标准的要求建设具有快速准确接警、可视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具备有线、无线、卫星和计算机基础网络,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并延伸至具备条件的专职、志愿消防队。规划、市政、城建、交通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构)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各地由政府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城建部门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提高道路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车的通行能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道路和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沿街道路,应当确保消防车的作业需要。

四、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一)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消防安全监管模式,依法履行消防工作管理职责。坚持加强政府管理与鼓励社会参与相结合,将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切实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授权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大力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一专多能”作用,使其承担扑救火灾、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综合救援等综合职能,辐射带动提高周边农村的消防安全条件。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除建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的乡镇外,2015年,65%的全国重点镇和50%的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建制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6年,全国重点镇和75%的其他符合建队标准的建制镇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到2017年,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建制镇全面按照标准建成专职消防队。

(三)全面加强乡镇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落实部门责任,大力加强小乡镇和农村消防力量建设,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全面贯彻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提请当地政府加快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供站舍营房和装备器材,对志愿消防人员进行培训,给予适当补贴和机会回报等激励。2015年,60%的乡镇按照标准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兼职)消防队,5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公共消防服务功能。到2016年,上述比例达到80%;到2017年,上述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行政村、自然村应当基本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要提请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管理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社会综合治理考评等内容,加大考核比重。机构编制、住房建设、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要研究落实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费保障等支持政策,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各地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规划内容,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工作落实。要统筹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条件的改善,将其全面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不断提高农村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二)明确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各地应当提请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要积极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全面纳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综合信息系统,建立公安消防、城建(水务)等部门的建设维护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确保完整好用。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地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费应当包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使用经费,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摸清底数加快建设进度。2015年,各地住房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对本地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查清各类已编制消防规划的时效性、适应性和执行落实情况以及消防规划的编制完成率,摸清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情况和总体需求,掌握基层消防组织发展情况。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应建尽建、按标建设的原则和“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要求,提请政府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年度进度、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动落实。
 

 

 


公安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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