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1〕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第二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第二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按照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安排,在各地区申报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中国(上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12家单位(名单见附件)设立为第二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分中心)。
推进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和高效运行,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地方分中心建设的组织管理,加大资源投入,加强条件保障,积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要以地方分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完善本地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持续优化维权援助工作。
各地方分中心要积极配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和培训指导机制,做好海外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与报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咨询与指导等工作,切实助力各类社会主体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聚焦实际需求,因地制宜,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业务运行模式。
我局将持续加强对地方分中心建设运行的工作指导,推动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做好全方位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对于不符合建设运行要求的地方分中心,将取消设立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齐明媛许谅亮010—6208627162083470)
第二批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名单
1.中国(上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2.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3.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4.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5.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6.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7.台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8.义乌市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
9.中国(青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10.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1.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2.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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