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函〔2021〕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
建督函〔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紧扣“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容环境突出问题和关键小事,有序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实现城市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以新的城市面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重点任务
贯彻落实《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重点整治解决3类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容环境突出问题:
(一)补齐城市卫生短板。加强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环境治理,解决垃圾乱扔、污水乱倒等问题;排查整治垃圾场(站)、公厕,以及农贸市场、养殖场、屠宰场等周边环境卫生问题,消除病毒细菌滋生、交叉污染等隐患,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
(二)保障群众脚下安全。加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限期限时解决路面破损、坑洼不平、井盖缺失、污水满溢等问题,保持城市道路无缺损、无沉陷,人行步道铺砌平整、无松动、无破损,切实消除道路设施安全隐患。
(三)点亮城市街头巷尾。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巡查维护,及时修复灯杆倾斜、路灯损坏、灯泡缺失、配电箱损坏等问题,加大对极端天气导致路灯短路、破损等的巡查维修力度,提高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保障群众夜间出行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4月-2021年7月)。各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迅速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活动。指导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摸清问题底数,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取得明显的整治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身边环境的改善。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8月-2021年10月)。各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梳理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重难点问题,尤其是长期积压、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难题顽症,逐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治理,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巩固专项活动成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1月)。各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制定评价办法和标准,对专项活动进行总结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专项活动开展得好、成效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进行批评。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指导监督。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督办作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统筹推进专项活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确定重点,不贪大求全,不搞形象工程。要坚持党建引领,动员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身专项活动,践行初心使命,体现为群众办实事的责任担当。
(二)组织社会参与,共建共治共享。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畅通群众参与渠道,推进城管进社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把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体现到专项活动中。要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集中开展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活动,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优化舆论环境。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本次活动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突出效果和先进人物事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批主题鲜明、亮点突出、朗朗上口的宣传标语口号,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益宣传。要密切关注群众呼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开展微视频、微电影作品征集展示等活动,主动发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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