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6〕48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5-28 01:56:4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6〕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开展全国内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在全国“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内河重点水域的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但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或已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实际开工建设或已建成违规经营的经营性港口码头为本次整治工作范围。

其他经营性内河港口码头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尤其是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未批先建”违规行为查处,确保执法依据准确,方法措施到位,敢于碰硬,一抓到底。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相互配合、积极联动,同时要积极争取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结合实际,综合治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港口岸线有序开发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把治理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与加强岸线保护、规范航运秩序等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项目出现。

四、工作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督促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代部督促长江和珠江水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长江和珠江水系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次工作范围内的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细化工作方案、汇总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报部、督促检查和抽查辖区内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部等。

(三)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未批先建”港口码头摸底核查分类并填报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见附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开展“未批先建”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及分析总结上报等。

(四)各“未批先建”项目单位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整改落实工作。

五、工作安排及整改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7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范围内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进行摸底核查分类,填写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见附件)报送至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7月底报送至部水运局。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8月-2017年4月)。

对于本次工作范围内在建的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建的其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港口码头除外),如在整改落实阶段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已建成违规经营的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未批先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应制订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经整改,项目符合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条件,危险货物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相应补办后续初步设计审批或竣工验收等手续,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

(三)抽查总结阶段(2017年5-12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等进行总结,于2017年5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辖区内的“未批先建”项目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7年7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本辖区内“未批先建”项目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至部水运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等,完善法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部将于2017年10-11月对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代部对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港口码头相关项目进行抽查。部在抽查、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于2017年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部水运局联系电话:010-65292654,传真:010-65292653,电子邮箱:sys653@mot.gov.cn(报送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后请电话联系确认)。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交水发〔2016〕75号)总体安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对“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精心安排,认真部署,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涉及长江干线的“未批先建”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应结合此前相关部署开展。

二是加强协作,共同整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建设、使用等重点环节执法力度,督促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认真整改。

三是提升服务,加强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在办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许可事项或相关手续时,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注重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注重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监管,巩固整改工作成效,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项目出现,对新发生的“未批先建”行为,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基础上,一律公开曝光。
 


附件: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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