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发〔2008〕511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6-05-28 03:39:52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8〕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健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在作为全行业“曝光不良、规范市场和建立黑名单制度”标准的同时,可以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判别和认定,以及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的自律,开展自查自检等工作,以提高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的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程序等。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其性质和相关职责做好落实工作。
本标准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 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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