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种〔2016〕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5-29 20:26:1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称《种子法》)正式实施。新法进一步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主体行为,明确了主体责任,强化了执法手段,加大了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贯彻落实好《种子法》,维护种子市场秩序,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现就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种子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自2013年农业部会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以来,经各方通力合作,严查严打,种子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但是,在一些地区无证生产、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然突出,影响了现代种业发展,迫切需要加大整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6年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发展现代种业的要求。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企业是主体,创新是核心,依法治种是保障。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激发种业创新活力,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是关键,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强种子监管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务必充分认识种子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把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为种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二、突出重点,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区域整治

(一)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当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举报案件、重点督办案件久拖不办,对违法行为从轻查处、执法不公等问题,纵容了不法分子,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执法不到位对种业健康发展的危害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受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相互推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发生;要坚持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力震慑不法分子;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严格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罚。

(二)彻底整治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当前省际交界区域未审先推、制假售假等问题较为突出,相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加大同一生态区引种力度的同时,建立省际联查联打工作机制,冀鲁豫鄂皖交界区域以玉米、小麦为主,黑吉辽蒙交界区域以玉米为主,鄂赣川湘交界区域以水稻为主,组织开展跨区域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打击未审先推违法行为,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斩断制假售假黑链条,彻底根治区域性违法行为。

(三)全方位开展市场监管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在种子加工、销售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店、重点品种及种子质量开展检查。一查生产经营企业。在随机抽查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同时,单独建立有不良记录企业数据库,加大随机检查覆盖面,加强对问题企业的监管。重点核查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齐全并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二查经营门店。各地要制定详实方案,确定合理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门店监管力度,重点查门店档案、购销合同(委托书)、销售台帐及种子标签,查散装种子及无标签种子等。三查重点品种。重点查未审先推、已撤销审定或登记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四查种子质量。开展市场检查和企业督查时,应抽取一定比例的种子样品并进行质量四项指标检测,水稻、玉米、小麦样品同时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切实防止非法种子流入市场。

(四)全面加强种子生产源头治理。近年来,甘肃省张掖市等国家级制种基地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统筹协调公检法力量,启动了行政问责机制,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基地秩序有明显好转。各地要学习借鉴张掖等基地管理经验,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和基地所在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对生产主体的监管,核查生产资质,杜绝无证生产;评估企业信誉,引导农民选择信用企业合作。加强基地生产过程监管,及时对基地进行排查,扦取田间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查。加强产后监管,全面检查生产、加工主体档案,确保生产种子来源清晰,种子去向可追溯。要建立违法者黑名单制度,将违法生产者列入黑名单并及时与征信体系建设挂钩。

三、抓关键环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

根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的转基因种子不得生产经营推广销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一要严把品种试验审定关。在品种试验阶段,对所有参试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停止试验,并停止相关申请者参试资格。二要严把育制种基地关。新疆、甘肃、海南等主要育制种基地,要查早查小,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繁制种播种前,要全面查清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播种。苗期要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大范围筛查,发现问题地块要坚决铲除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三要严把市场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要针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直销入户特点,下移监管重心,深入乡村开展入户倒查。发现非法销售行为,要没收种子并追查违法主体。各地要加大宣传,让广大制种户和种植户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自觉守法。各地要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绝不姑息。

四、明确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各尽其职。《种子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统筹建立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办案效率。农业系统内部应细化职责和任务,强化部门管理责任和属地责任,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各试验、检测承担单位要制定严格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对于种子管理及相关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未按《种子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案件办理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种子管理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尽职尽责,甚至参与生产经营的,要依法给予处分。监督检查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要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培训宣传,营造依法治种良好氛围。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制定《种子法》宣贯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宣传活动。要加强种子管理执法机构人员的培训,全面掌握法律要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要以县为单位,面向科研、企业、经销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要利用多种形式的宣传媒介,普及法律到乡村农户,创建农民懂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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