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字〔2007〕6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
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我部政务公开工作,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了我部落实《条例》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部领导审阅批准。现将我部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
我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称“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办公厅,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系人均沿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二、工作分工
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具体负责部档案室(可开放的部分)对外开放工作的落实。由人事司负责有关《条例》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工作,提高我部工作人员执行《条例》的能力。由信息化司负责编制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部政府网站发布。由新闻办负责宣传动员工作,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由条法司配合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由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有关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信息公开场所
决定将我部新政务大厅(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场所,同时做好部档案室(可开放的部分)对外开放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上述牵头单位的工作,认真学习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干以胜同志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和杨学山同志辅导报告的通知》(中纪办〔2007〕92号,附后),切实做好落实《条例》的相关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赵贤权 王健
电话:85093102、65198319
附件:《关于印发干以胜同志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和杨学山同志辅导报告的通知》(中纪办〔2007〕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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