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商务部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司局、商务部依法委托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办公厅牵头组织。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具体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按照《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考核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主要考核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是否符合相关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主要考核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的实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采取“与各单位领导班子年终述职述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单位领导班子在年终述职述廉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业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商务部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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