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5-30 01:43:0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郑政〔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统筹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开展“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分级经办”原则,实现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及各项业务经办流程总体统一。

(二)坚持“统一征收,分险种核算”原则,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坚持“为民、高效、便捷”原则,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四)坚持“数据向上集中,业务向下延伸”原则,实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辖区内办理业务。

二、总体目标

设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统一调剂使用。全市统筹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范围。

(一)统一政策标准规范、调整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统一的征缴、支付和相互衔接政策,逐步实现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水平总体一致。

(二)统一公共业务集中受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转移、变更、年检、终止等经办业务,实现办事大厅“一站式”服务。

(三)统一缴费基数统一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市区(含上街区)“五险”执行统一缴费基数。县(市)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标准逐步调整到与市区一致。

(四)统一基金征缴统一下达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电子收款等方式,征缴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至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五)统一稽核内控制定稽核年度工作计划,原则上对一个参保单位每年只稽核一次,避免单险种多头稽核或重复稽核。制定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拨、支、存各主要环节的监督控制。

(六)统一经办标准统一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经办流程,规范社会保险服务标准,明确经办人员工作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集中管理全市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实现每个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信息“同人同城同库”。

三、基金管理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依法研究决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付和管理等事项,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付和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监督;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二)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实行“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前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结存基金经审计后全部上划,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规定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或者变更收入户、支出户,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和随意变动收入户和支出户;郑州市财政部门开设或者变更财政专户,应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和随意变动财政专户。

四、经办机构和经办服务

按照《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编〔2011〕123号)有关规定,2013年3月31日前成立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全市“五险合一”市级统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等业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2013年4月30日前成立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原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二七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管城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金水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惠济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东新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分局,属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下设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五、目标责任和奖惩办法

实施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后,将继续实现对县(市、区)政府责任目标管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市下达的社会保险目标任务,但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报请市政府同意,从各县(市、区)原结存基金中调剂,结存基金全部用完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未能完成市下达的社会保险目标任务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基金缺口部分的50%,其余不足部分,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从各县(市、区)原结存基金中调剂。结存基金全部用完后仍不足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市、区)当年财政预算。

(三)建立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奖励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年度上级下达征缴任务后,按目标完成和超额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每半年核拨一次,用于弥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足。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二)资金保障市辖区经办机构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及分支机构人员工资、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辖区(不含上街区)经办机构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后,区经办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资金按照市、区各50%比例给予保障。

(三)技术保障整合全市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完善全市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比对,统一数据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参保信息和相关政策。建立全市统一信息系统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信息系统联网和动态管理。

七、其他各县(市)、上街区根据本意见,加快推进本辖区范围内“五险合一”经办机构和经办业务整合工作。

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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