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1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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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4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业务整合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郑政〔2013〕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机构整合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2013年3月31日前,整合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成立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意见》执行前已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负责编制、汇总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拨付计划;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工作。

(二)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惠济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2013年4月30前,按规定编制人数,将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移交市社会保险局,成立社会保险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东新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分局,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按规定编制人数,根据各区工作实际,于2013年4月30日前组建社会保险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及各分局工作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因编制限额未能移交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安排。

(三)各县(市)、上街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2013年6月30日前,将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完毕,整合后机构名称、规格、管理模式按照《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编〔2008〕36号)执行。

(四)市审计局牵头,2013年4月20日前,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垂直上划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进行全面审计。

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整合后各社会保险分局集中负责办理辖区内参保登记手续。2013年7月1日以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新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到注册地社会保险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013年6月30日以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各险种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不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缴费基本信息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等社会保险业务暂按原渠道办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各级经办大厅等基础条件成熟后,市社会保险局除经办社会保险特殊业务外,不再经办一般业务。已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分局办理一般性社会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计划编制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的基础上,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计划,一票征缴”。各区社会保险分局对当月办理的增、减变化手续和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校正、修改和确定。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统一编制“五险合一”征缴计划,按各区社会保险分局职责管辖向其下达本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征缴计划。

(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计划

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的基础上,参保单位及其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计划”,由其所属的社会保险分局发放。

(三)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待遇支付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继续维持现行模式。

(四)县(市)、上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作职责,按本文件规定和要求,编制本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和待遇支付计划。

四、社会保险基金核算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根据工作需要为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原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二七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管城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金水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惠济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东新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分局等分局按险种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各分局不单独核算基金收、支,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县(市)、上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文件规定和要求,整合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的管理模式。

(三)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到帐后,按险种缴费比例进行分配、记入各险种基金收入户,利息收入按各险种到帐比例进行分配、记入各险种基金收入户。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会计制度,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四)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实施上解。已实行省级统筹的险种,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本险种基金的上解;已实行市级统筹的险种,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本险种基金的上解。

(五)社会保险结存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在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审计后全部上划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六)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社会保险局编制的社会保险月基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将所需基金按规定足额拨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并由市级社会保险局根据核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按规定下拨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上。

财政部门应按社会保险各险种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足社会保险周转金,以确保参保人员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按规定社会化发放。

五、社会保险信息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管理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五险合一”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集中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各类业务数据,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信息系统的联网和动态监管机制,实现全市每个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数据信息“同人同城同库”的管理模式。

(二)“五险合一”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研发和设计,要保障社会保险现行政策和经办业务的完全实现,确保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管理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协调,对业务经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供技术保障。

(四)建立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向上能连至部、省级数据中心、向下可延伸到各经办窗口和社区服务网点”的网络服务体系。与工商、民政、公安、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信息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保险数据安全传输和横向交换,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防止基金流失。

(五)开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年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确认等网上业务经办工作。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社会保险信息技术保障有力。

六、社会保险目标管理

(一)实施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实施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后,每年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社会保险目标任务责任书,把社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相挂钩。

(三)建立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奖励机制。对完成社会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的,分别对目标完成和征缴任务超额情况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核算、及时核拨。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阵地(基层所、站)建设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文体活动经常化”为核心,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需经费按退休人员审批统筹区域分别列入市、县(市、区)当年财政预算。

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实施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信息技术、风险控制、岗位职责等工作实际,统一制定量化、细化的服务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八、其他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缴费单位人员变动和缴费等情况,向社会保险稽查机构提出稽查、稽核意见。社会保险稽查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查意见,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原则上对一个参保单位每年只稽核一次,避免单险种多头稽核或重复稽核。

(二)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实施后,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社会保险待遇、促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实施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在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对于因工作消极、遇事推诿,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缴费,造成参保人员不能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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