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6〕2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5-31 21:04:0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6〕29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全面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足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二季度报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  010-66286568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屠晓东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7日

 


 

 


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大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至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资产支持融资、部分投资基金等。

表3: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主要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本、复杂程度等风险状况。

表4:保险集团业务分部情况表,主要反映集团保险业、非保险金融业以及非金融业的业务规模占比以及利润贡献情况。

表5:保险集团重大内部交易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重大内部交易情况。

表6:保险集团主要交易对手方及风险敞口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外部交易对手方的集中度情况。

表7: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成员公司信息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并表监管范围内成员公司的基本信息。

此外,各集团公司每年上报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1和表2)时,应当通过上传附件形式一并报送集团股权树形结构图。

(二)报送单位。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集团公司)负责向我会报送上述报表。

(三)报送频度。

本制度统计报表的报送频度为季报。各集团公司应于季后2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此外,各集团公司还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经审计的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1和表2)。

(四)实施时间。

本制度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集团公司应从2016年7月开始报送2016年第2季度报表。

(五)报送方式及测试要求。

本制度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

创新系统访问地址:http://10.254.1.67。

自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集团公司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六)报送要求。

各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各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并表风险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异动数据或其他重要事项说明,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二、填报口径

1.总资产: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合计金额。

2.总负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负债合计金额。

3.营业收入: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4.境外营业收入:保险集团营业收入中来源地为境外的营业收入部分。

5.表外资产:未在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保险集团代表客户持有和投资的资产。

6.表外负债:集团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外的、保险集团需承担的义务,包括债务担保、金融担保、承诺事项等。

7.保险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8.非保险金融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9.非金融业:除保险业及非保险金融业以外的公司和实体。

10.保险业分部资产:保险集团中保险业公司的资产合计。

11.非保险金融业分部资产:保险集团中非保险金融企业公司的资产合计。

12.非金融业分部资产:保险集团中除保险业及非保险金融业以外的公司和实体的资产合计。

13.保险业分部收入:保险集团中保险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合计。

14.非保险金融业分部收入:保险集团中非保险金融企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合计。

15.非金融业分部收入:保险集团中非金融类公司或实体的营业收入合计。

16.重大内部交易:是指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法律实体)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劳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并且交易金额占保险集团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并超过500万元。

17.交易类型:保险集团内部交易类型包括资本投资、相互担保、资产转让、外包服务等。其中,资本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和认购次级债的内部交易;外包服务是指一家成员公司将资金运用、财务核算等委托给其他成员公司的内部交易。

18.主要外部交易对手方:保险集团前十大外部交易对手方,排名按资产风险暴露的金额由高到低排列。交易对手方中不包括主权国家及主权国家担保的法律实体。

19.主要外部交易对手方风险敞口:保险集团暴露于前十大外部交易对手方的资产风险,包括存款类金融资产及债权类金融资产,风险敞口为资产期末账面余额。

存款类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定期存款、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存出保证金及存出资本保证金。

债权类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企业债等。

20.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放和拆借:保险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和定期存款的总和。

21.持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保险集团持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账面价值。

22.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权益投资:保险集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包含股权、股权基金以及对金融机构权益的投资。

23.债券发行: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

24.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放和拆借:保险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拆入资金的总和。

25.衍生金融资产:保险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衍生金融资产科目的余额。

26.衍生金融负债:保险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衍生金融负债科目的余额。

27.最低资本:保险集团最低资本由量化风险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以及附加资本构成。计算方法具体参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28.核心资本:保险集团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计算方法具体参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29.实际资本: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采用合并报表法评估实际资本,即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保险集团的实际资本。具体计算方法参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三、填报表式(见附件)


附件:《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填报表式

 

附件:保监发 29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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