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4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浙江博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浙江博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412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之江南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浙江博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21〕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在大运河嘉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浙江博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无异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方案设计,优化拟建项目整体布局,控制厂房主体建筑形式风貌,压缩生产车间建筑体量;深化临河界面景观设计,简化并分割建筑连续立面,同时补充绿化设计内容,强化植被遮蔽功能,使项目整体与大运河郊野景观风貌相协调。
(二)细化施工方案,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的文物保护措施、监测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避免大运河水质及周边生态环境污染。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修复工作,并在适当位置设立大运河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警示标识。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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