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397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河道总督府遗址保护展示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河道总督府遗址保护展示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1〕397号
山东省文物局 :
你局《关于呈报〈河道总督府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的请示》(鲁文物呈〔2021〕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做好与考古工作的衔接,明确后续考古发掘和研究计划,作为保护展示的条件。
(二)优化展示方案。遗址展示主要手段应为地表标识模拟,不应新建建构筑物,与河道总督府原格局无关的信息不作为标识内容;进一步细化、比选标识材料和质感,确保总体协调;取消玻璃视窗,揭露展示选点应仅限于排水条件较好的局部,并设置开敞式遮蔽,防止直接日晒雨淋即可;深化场地排水设计,并考虑地下水的影响;已发掘的柱础、石碑应尽可能在原位进行展示;重点深化展示设施的选点和外观设计。
(三)调整细化绿化和道路设计。取消考古发掘区域边界绿化标识;绿化植株应考虑遗址分布、根系深度,优先选用本地植株;取消木栈道并减少道路面积,可采用砂石或仿砂石路面。
(四)完善文本和图纸。补充道路、标识、排水的设计图及大样详图;补充明确各类措施的项目清单和工程量。
二、具体方案由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你局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前请你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布置管理、岗前培训、围挡和支护等各项准备工作。施工中请加强协调和项目监管,及时开展项目检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四、项目竣工后,由你局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请你局切实加强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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