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357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绍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越城区家具商贸城31号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绍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越城区家具商贸城31号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357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绍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越城区家居商贸城31号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2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在大运河(绍兴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绍兴越城区家具商贸城31号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无异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方案设计,适当调整拟建项目南侧地下室空间边界,加大其与大运河之间的安全距离;进一步优化建筑形态和风貌,并深化沿河景观绿化设计,降低拟建项目对大运河整体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针对大运河文物本体及水质的监测措施,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施工场地、车辆、材料等应远离大运河保护范围,确保大运河文物本体和环境安全。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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