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3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4-27 23:35:45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5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聚苯硫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 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为PPS

产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分子式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丽株式会社 26.9%

(TorayIndustries, Inc.)

2.DIC株式会社 27.3%

(DIC Corporation)

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

(POLYPLASTICS CO., LTD.)

4.东曹株式会社 25.6%

(TosohCorporation)

5.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 33.6%

(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

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

(Sumitomo Bakelite Co.,Ltd.)

7.其他日本公司 69.1%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 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 214.1%

(Solvay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

2.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 220.9%

(FortronIndustries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220.9%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 26.4%

(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

2.SK化工株式会社 32.7%

(SK Chemicals Co., 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8%

(All Others)

马来西亚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23.3%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

2.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40.5%

(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

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12 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 月30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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