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2号
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以下简称“伏休”)监管,规范伏休期间专项捕捞管理,全面推进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现将2021年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021年伏休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品种为海蜇、丁香鱼、毛虾、口虾蛄和鱿鱼。上述品种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时间、作业海域、作业船数、作业类型、渔具网目尺寸和捕捞限额等详见附件1。
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2021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渔船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周密的专项捕捞实施方案,切实执行好以下制度措施。
(一)严格遴选作业渔船。各地从事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的渔船,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需通过系统办理。2020年有违法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列入各地“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批准从事专项捕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或部门的网站以及渔港对获准从事专项捕捞的渔船名单进行公告。
(二)渔船标识管理。各地要对伏休期间专项捕捞渔船实行标识管理,定期检查渔船专项捕捞标识悬挂情况。专项捕捞渔船标识要醒目、易识别,标识样式由各省(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渔船进出港报告。各地要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对专项捕捞作业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出港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专项捕捞开捕前,各地要对专项捕捞渔船的标识、证书证件、渔具网目尺寸、渔船通导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渔船安全合规生产。
(四)渔获物定点上岸。各地要根据专项捕捞船数确定并公布合理数量的定点渔港,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每个定点渔港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监管人员,对渔获物进行实时统计汇总,加强对渔船执法检查,建立检查台账记录。
(五)限额捕捞。各地要组织做好专项捕捞渔获物产量统计,建立限额捕捞预警机制,捕捞产量达到捕捞限额时,立即召回所有生产渔船,停止捕捞生产,确保不超过捕捞限额。
(六)科学观察员制度。各地要对专项捕捞渔船建立科学观察员制度,伏休期间每种作业方式每天至少派出2名观察员随作业渔船出海,了解渔获物幼鱼比例执行情况、兼捕渔获物等渔船生产情况。我部也将组织团队驻港观察。
(七)渔船船位动态监控。各地要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机制,对专项捕捞渔船进行实时监控,坚决杜绝越界捕捞和违规出海行为,对未开启或关闭船位监控设备的渔船要及时予以召回。
(八)执法船伴航执法。各地要在禁渔区线内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定期对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开展登临检查,重点检查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以及渔捞日志记录情况等,切实加强专项作业渔船监管。有关省份要协调配合海警做好禁渔区线外鱿鱼等品种专项捕捞的执法工作。
(九)违法违规处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应当禁止其再出海从事专项捕捞生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对发生群体性违规事件的省份,实行熔断机制,在未整改到位之前,禁止该地区所有渔船从事专项捕捞生产。
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部门要在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总结评估情况将作为来年专项捕捞许可安排依据。我部将适时对专项捕捞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附件:
1. 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特许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 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农业农村部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 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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