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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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5日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环境保护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地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条 各地区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依据各地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项目的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地区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和8月,分别将各地区上一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初步核算数据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地区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地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上述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地区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区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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