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函〔2021〕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1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5-07 02:56: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21年城市体检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体检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的改革任务要求,经协商研究,决定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城市(见附件1,以下简称样本城市)开展2021年城市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把城市体检作为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的重要抓手,建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巩固提升的联动工作机制,精准查找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短板与不足,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努力建设没有“城市病”的城市。

二、城市体检主要内容与工作方式


(一)主要内容。由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8个方面、65项指标构成城市体检指标体系(见附件2)。样本城市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城市体检内容。

(二)工作方式。围绕城市体检各项指标,采取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城市自体检。由样本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官方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对城市体检各项指标测算分析,查找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2.第三方体检。由我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城市体检各项指标测算分析,综合评价样本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查找存在的问题。

3.社会满意度调查。由我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了解群众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满意度,查找群众感受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

(三)工作步骤。城市体检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分析论证、问题诊断、形成体检报告等环节。

1.数据采集。以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采集数据和互联网大数据等,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数据库。采用数据截止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2.分析论证。针对城市体检各项指标,根据采集的各类数据,按照定性与定量、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分析论证,综合评价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查找城市建设发展存在的问题。

3.问题诊断。对于底线指标,不达标的列为严重城市问题。对于导向指标,根据指标测算结果与目标值的差异,确定城市问题的严重程度。

4.形成体检报告。城市自体检报告由样本城市组织编制,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部。第三方体检报告由第三方机构编制,经评审验收后,于2021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部,由我部反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样本城市人民政府。

三、成果应用


城市体检结果反映样本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所在省(区)的人居环境质量状况。各地要根据查找出的城市问题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和整改措施,作为编制“十四五”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清单的重要依据,加强整改工作,确保城市体检成果落地见效。

各地要按照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化基础,加快建设省级和市级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与国家级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做好对接,加强城市体检数据管理、综合评价和监测预警。

我部将定期督促指导城市体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价我国城市发展状况和水平,梳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布年度城市体检报告。

四、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指导样本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城市体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样本城市有关主管部门要为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有条件的省(区)可参照相关要求,组织本省(区)其他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本省(区)及样本城市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各样本城市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城市体检工作方案,汇总后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我部。




附件:

1.城市体检样本城市名单

2.2021年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1.城市体检样本城市名单

2.2021年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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