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21〕6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1〕6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改善文物保护条件,经研究,现下达你省(区、市)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9036,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相关项),用于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安防、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等所需支出。其中,一般项目预算优先用于革命文物、石窟寺文物、考古、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文物保护等项目,于4月底前将上述项目安排情况予以标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项目名称、金额、绩效目标见附件。
请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2021年转移支付下达至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请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如你省(区、市)因预算核定数与申报数存在差异需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省(区、市)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区域绩效目标报国家文物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文物局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财政部。
附件:
1.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表
2.2021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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