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47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桌子山岩画群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桌子山岩画群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473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对桌子山岩画群保护规划评审的请示》(内文物字〔2020〕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对所报规划提出修改意见:
(一)加强研究,完善价值评估。进一步梳理岩画分布与环境特征的关联性;深化与贺兰山岩画、阴山岩画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提炼各分布点岩画的价值。
(二)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和保护对象。核实规划文本与说明书中的统计数据,校准各岩画点名称、范围、图像数量、面积等;加强对历史环境要素的分析和界定,适当补充周边其他遗迹相关内容。
(三)深化现状评估,明确评估结论。细化采矿等人类活动及自然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评估;细化对召烧沟博物馆的评估;补充评估已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效果。
(四)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保护区划应考虑与行政区划边界线的有效结合,明确各方职责范围;涉及山地和林地等的,应与相关行业要求衔接;保护范围内禁止堆砌矿渣。
(五)完善保护措施和环境整治规划。补充对采矿活动的治理要求及措施;补充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监测、改善博物馆及库房使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类型和要求;进一步细化本体保护、水害治理及环境整治措施。
(六)补充完善其他专项规划。补充地质灾害专项规划内容;应根据岩画特点,明确展示利用总体定位、内容及方式,突出其价值内涵。
(七)进一步优化文本和图纸,加强图文对应。补充保护区划坐标控制点;现状评估图应标明现行保护区划;补充必要的本体立面分布图;规划分期中应进一步明确对现有矿渣、矿坑的整治时限。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桌子山岩画群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桌子山岩画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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