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6〕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豫政〔201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历来是各级政府优先保障的重点。我省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的试点省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立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项目不断增加,内容不断丰富,标准不断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县域间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有差异、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这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丰富教育资源,激发教育活力;有利于推动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人力资源强省建设,为建设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均衡发展。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优化投入结构。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乡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公开公平。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以下统称“两免一补”)以及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覆盖所有学校;明确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内容、标准和分担比例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免费教科书资金,农村学生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城市学生2016年由省和省辖市按5∶5比例分担,2017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规定课程由省财政负担。2016年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9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80元;省规定课程普通小学和普遍初中教科书免费标准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为每生每年15元。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学校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2016年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天4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农村平均为寄宿生人数的27%;城市平均为寄宿生人数的10%,从2017年起实施,补助标准与农村一致。贫困面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省辖市和县(市、区)要根据本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情况,向贫困面较大的学校倾斜,确保覆盖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政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资金缺口,由本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中央安排和我省实际确定。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统一城乡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30元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比例负担,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省按8∶2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中央、省、省辖市按6∶2∶2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中央、省按6∶4比例分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省政府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三)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2016年按每平方米800元计算改造补助资金;改造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根据各县(市、区)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和当年中央安排改造计划等因素确定。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资金2016年仍按原分担办法执行,2017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市)按照5∶4∶1(县级分担资金含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4%)比例分担;省辖市市直与市辖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省辖市和区建立,所需经费由省辖市和区负担,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省属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农村校舍安全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解决。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和省继续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尤其是分配增量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省政府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高校、农场、林场林区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全省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要发挥统筹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把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完善保障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筹措核拨经费;教育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布局规划、提供经费测算所需数据和管理使用资金;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工作落实。
(二)深化教育改革。各地要结合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把民办学校纳入本地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关爱,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要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严格办学标准,认真组织年度审查。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杂费政策,让就读学生充分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政策,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
(三)严格绩效管理。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资金,并确保按学期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不得因中央和省加大投入而对省辖市、县(市、区)投入形成“挤出效应”,省辖市、县(市、区)由于政策变化节约的资金要统筹用于校舍维修改造、薄弱学校改造、扩充城镇教育资源等改善教育教学条件重点项目。县级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市、县级教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6年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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