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6〕9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6-12 22:15:4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16〕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现将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二、“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发、承包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标准足额计取。

三、承包人必须按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招标未计“建设劳保费”,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建设劳保费”计费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且未缴清“建设劳保费”的工程,未缴纳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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