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16〕3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6-12 22:34:44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综合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一)准确把握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内涵

教育安全是大安全。目前,我市共有各级各类中初等教育学校和幼儿园2900多所,在校生180多万人,全市各级各类中初等教育学校有教职工13万余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教育安全是综合安全。教育安全涉及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暴恐、防溺水、防踩踏等,与社会上的安全同等重要,密不可分,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大局。

(二)深刻理解做好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教育综合安全工作是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稳定的基础、第一位的民生,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教育综合安全工作连着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是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成分,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教育综合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任务,必须克服临时思想和应付态度,要坚持工作的持久性,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市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各项工作抓得细之又细、紧而又紧、实而又实,以维护教育综合安全来推动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明确做好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强化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为重点,以健全长效机制为保障,以消除学校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和确保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为宗旨,加大学校及其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保证青少年学生安全健康成长,促进全市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认真遵循做好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将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上,在坚持安全第一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生命至上的首要地位。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构建上下协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制度在先,预防为主。突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完善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全面提高防范水平。

落实责任,失职追责。建立并完善教育综合安全工作责任制,有责必履职,失职必追责。

二、区分任务,明确职责,形成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常态

(一)政府职责

一是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综治、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协作机制,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是加大学校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校舍及校园安保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学校安全防护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三是统一管理校车安全。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四是牵头抓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教育、公安、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河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联防联动机制,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构筑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安全防线。

(二)综治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16〕6号文件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选派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担任中小学法治辅导员制度,法治辅导员要定期参加家长会,听取意见建议,督促家长做好学生、儿童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要定期组织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司法、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排查整治,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及时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治安事(案)件,有效防范和制止各种危及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查校园周边黑网吧、“黄赌毒”等治安乱点,严格校园周边商业网点、摊点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学校及周边非法经营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加大对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力度,取缔干扰学校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强化对学校周边化工厂、加油站、加气站及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等易燃易爆生产单位及设施的管控,并逐步迁移,使危险和污染源远离学校;严禁在校园周边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重点排查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吸毒人员、因涉校涉园矛盾纠纷扬言报复、生活无着、债务缠身等重点人员,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纳入工作视线,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等工作,严防失控漏管造成现实危害。

(三)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

一是抓好安全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防踩踏、防触电、防传染病、防不法侵害等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知识“四进”(进课表、进教案、进课堂、进头脑)和“四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确保安全教育课程每学年不少于12个课时,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养成安全习惯。学校要把法治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课时计划,加强学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其法律素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是开展应急演练。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建立完善人身伤害、火灾、食物中毒、拥挤踩踏、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泛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等时段开展演练,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规模大、灾害发生机率高的学校还要有针对性地增加演练次数,强化师生应急避险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受益的安全素养。

三是加强基础建设。学校要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全面提升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水平。学校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规定数量的专职门卫和保安员,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器械;加强校园技防设施标准化建设,学校大门、围墙、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和人员聚集场所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学校门卫值班室要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要加强技防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于2016年8月底前,建成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四位一体”的学校内部治安防控网络;要提高校舍等基础设施安全性,严禁使用D级危房;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

四是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少年儿童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并配合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河务、公安等部门对重点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改。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校讯通、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防溺水教育和监管。

五是加强校车管理和安全乘坐校车教育。学校要完善校车管理安全责任制,与学生接送车队(公司)签订学生接送服务协议书,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要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台帐,做到车辆、驾驶员、接送情况记录清楚。校车档案要实施户籍化建档,实行“一车一档”,每部校车实行定车、定位、定人、定路线的“四定”管理制度。每学期初和学期中,校车都进行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要加强对学生安全乘坐校车教育,遵守校车乘坐要求,服从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学校要教育学生,要乘坐合法校车,不得乘坐三轮车、改装车、超员车等。

六是加强饮食安全和学校卫生监督。学校要落实法人代表负责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落实中小学校长陪餐、食品留样、公开公示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实施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开展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七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和《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41/T688-2011),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据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按照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规定,如实记载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八是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学校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和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以及小学生、幼儿接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校园,严防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要加强校内巡逻,寄宿制学校要实行夜间巡查,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守。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时,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要加强教学楼内教学活动管理,尤其是课间操和早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好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明确值班教师疏导学生,防止踩踏事件发生。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四)公安部门职责

一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加强校车路面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违法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或幼儿车辆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确保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

二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是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在学校周边增设警示和提示标志、人行横道、信号灯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完善校园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增加巡逻力量,切实做到在上、下学时段“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治安状况始终处于在控状态;对反恐防暴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的校园,在高峰勤务时段要派出携带武器的警力加强重点守护。

(五)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道路(指国省干线公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许可要求,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优化公交线路,根据学校高峰期运量需求科学增加公交运力方便学生乘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审查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积极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督促学校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制度、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制度、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校内医疗机构或保健室的建设以及医务人员的配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对新、改、扩建校舍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验收,积极防范学校饮用水、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八)水利、河务部门职责

水利、河务部门要重点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要加强对危险、重点水域的管理,水渠、河道、水库、坑塘等危险、重点水域要设立必要的防护、救生设施和防溺水警示标牌,不得允许中小学生游泳、嬉水。发布夏季防溺水“安全地图”,标注出全市各县(市、区)、乡(镇)容易发生和曾经发生过人员溺水的危险地域,重点监管7至12岁的小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随迁子女为重,以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学生经常游泳、嬉水的重点区域,有关单位要落实人员进行巡查和劝阻。每年要联合并协调组织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所管辖区域内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途中以及村庄周围的水渠、河道、水库、坑塘等水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漏任何一处水域。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九)质监部门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其它部门职责

在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政府赋予的有关职责。

三、完善体系,落实制度,形成教育综合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一)完善教育综合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要求,完善教育综合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对教育综合安全工作负总责,教育安全工作实施的主体负主体责任,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负监管责任,各部门应按照预先赋予的职能平行独立地各负其责。一旦教育系统出了安全事故,要按照责任体系的划分和履职尽责的情况进行责任大小的追究。

(二)完善联防群治工作体系

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综治、公安、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和分析教育综合安全工作形势;建立联合检查、整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的教育综合安全联合检查整治工作。

(三)落实信息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落实教育综合安全工作常规信息和应急信息的报送制度,确保校园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生校园突发事件,学校及相关部门要做到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确保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信息,严禁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的现象。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相关部门要实行“问责前置”,对责任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他部门因履行职责不认真、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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