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6-15 02:28: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统称《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做好参谋、当好助手,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意识,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生产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倒逼作用,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互促进、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要素同步优化、行业发展水平和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同步提高的原则,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努力实现钢铁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安全健康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摸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产能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等。

三、停止新增产能煤矿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产能核增工作

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需新建煤矿的,严格审核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3年内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已纳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且2015年底之前开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

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对全国所有生产煤矿按每年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采取直接确定方法进行,即:对于全国所有生产煤矿,有关部门在现有合规产能的基础上,直接乘以0.84(276除以330)取整数,确定为煤矿的生产能力,企业不再编制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不再进行申报,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查确认;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99号)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已经重新核定的灾害严重煤矿,按照从低的原则,取重新核定和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能力中较小的一个作为煤矿的生产能力。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正式生产时,必须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淘汰落后和引导退出的井型依据。

中央企业所属生产煤矿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其余生产煤矿由省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负责,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生产煤矿能力重新确定工作,并在部门政府网站连同原有生产能力一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执法,明确钢铁企业整改要求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执法,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等问题之一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督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关闭。将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作为重点,推动更多灾害严重煤矿有序退出。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了解煤矿休假休息日停产的情况,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加大休假休息日停产期间的检查力度,防止煤矿违规组织生产。各部门对超能力生产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拒不整改的煤矿,要列入“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告,实施联合惩戒。

七、做好煤矿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

煤炭企业要建立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的管理制度,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应急值守、安全调度和恢复生产前的检查工作。停产期间,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瓦斯检查员正常巡检。恢复生产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消除各类隐患。经企业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各系统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八、积极做好政策措施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

化解过剩产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下力气做好政策解释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意义,讲清鼓励政策和有关措施,进一步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引导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转变观念,痛下决心,主动申请退出;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问题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钢铁企业、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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