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28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涉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审相关事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涉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审相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和“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等行政审批事项。《决定》旨在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工作并非独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是总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环节。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做好总局委托的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工作自《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实施后已经取消,现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批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与本次决定取消的非同一事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依法做好相关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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