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1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其他饮用水水源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6-06-19 01:29:4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其他饮用水水源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12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其他饮用水水源问题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可经适当的加工处理,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其他饮用水,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相关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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