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计〔2016〕5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6-21 20:46:5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


农办计〔201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监督和制约,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防止项目审批过程中产生不廉不公等问题,经部党组同意,现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

 



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简政放权的各项部署,积极配合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和监管机制,农业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防止审批过程中产生不廉不公等问题,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大幅度下放审批和验收权限

(一)下放地方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权限。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由农业部审批地方承担的项目,将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下放涉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的相关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权限。

(二)下放直属垦区承担项目的全部审批权限和竣工验收权限。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目前纳入农业部直属单位管理的直属垦区项目,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相关垦区,相应项目竣工验收权限同步下放。

相关权限下放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垦区要及时将批复文件报农业部备案。

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审批制度建设,为规范用权奠定基础

(三)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办法。梳理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职责、权限、监督,加快修订农业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清理不适应简政放权要求的规定,调整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

(四)研究制定每类专项管理办法。实行“一类专项一个办法”,根据现有专项类型和特性,研究制定每类专项的管理办法,具体明确各类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方式和管理程序,落实责任主体,增强项目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建设规划编制和执行,增强规划约束力

(五)科学编制建设规划。根据国家“三农”政策需要,编制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坚持开门编规划,广泛听取专家、地方农业部门、各类承担主体等方面意见,科学确定建设任务、区域布局、建设标准和选项条件等内容,细化实化规划项目选项条件,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六)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增强建设规划对投资项目安排的约束效力,除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或农业部工作部署另有明确要求外,绝不允许超规划安排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建设规划确定的选项条件,按程序立项批复。

(七)依据规划储备项目。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严格依据规划确定的投资方向筛选项目,按期更新储备项目,避免因储备不足而临时安排、突击安排项目情况。

四、规范项目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公正公平

(八)公平公正受理。项目申报指南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严禁不受理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设项目,确保各类建设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公平参与竞争。

(九)科学规范评估。在项目评估前,对每类项目制定统一明确的评估细则,明确评估标准和程序,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开展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独立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动态更新项目评估专家库,逐步实现项目评估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坚持“谁评估谁负责、谁下结论谁负责”,对可行性评估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取消评估资格,并追究评估单位责任;对干预评估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省级申报、第三方评估、行业司局推荐、发展计划司审批的程序,每个环节都必须集体研究决策。对评估不合格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违反项目审批程序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以及所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的失察责任。

(十一)不得违规干预项目审批。农业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地方农业系统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干预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为项目申报单位打招呼、递条子。

(十二)不得私下接触申报对象。农业部及地方农业系统从事投资建设项目推荐、评估、审批工作的人员,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接受申报对象的宴请、娱乐安排、礼品礼金等消费性支出。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时,应安排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接待人员应两人(含两人)以上。

五、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运行

(十三)强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垦区责任。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垦区要切实承担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管理职责,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审批权下放后能够接得住、管得好、建得快。

(十四)加强部级抽查督查。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项目单位自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垦区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农业部将加大项目监督管理力度,重点进行督查和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项目安排等方式予以处罚。

(十五)自觉接受纪检监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同时抄报纪检部门备案。对有举报反映的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纪检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与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十六)创新项目选拔方式。对规模大、影响广、关注度高的项目,探索推行竞争性选拔机制,在书面评审的基础上,采取现场答辩、专家遴选、当场公布结果的做法,提高项目评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现代农业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等项目,自2017年起实施竞争性选拔机制。其它投资建设项目,应积极探索推行竞争性选拔方式。

(十七)及时公开项目审批信息。建设规划、项目指南、评审标准,自文件生成之日起予以公开,相关重点内容应开展必要的宣传解读。按照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对拟立项项目基本信息须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立项批复文件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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