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6〕60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6-21 21:45:2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6〕6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6〕1号)关于“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的要求,做好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要航道安全设施检查,积极整改薄弱环节,提升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航道安全设施保障水平,为水运安全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检查工作。一是对航道部门负责设置的航标等助航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航标配布、设标数量及备品、外形尺寸、灯光灯质等技术状况,以及保养更新制度。二是对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导助航设施设置及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三是对桥梁、管线、取水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以及沉船、沉物等碍航物的设标及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制定整改措施。针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结合各地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对航标配布不合理的,要根据航道条件进行调整;设标数量及备品不足的,要及时补充;外形尺寸、灯光灯质等技术状况不满足规范要求的,要及时保养、维修、更新。二是对桥梁、管线、取水口、码头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维护的,督促业主单位尽快落实。三是要加快推广航标遥测遥控、视频监控系统等应用,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航标有效监控,提升航道安全设施监管水平。

(三)落实保障工作。一是加强巡查与维护。重点加强对桥区、浅区、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等重要航段航标等设施的巡查、监管和维护。根据日常养护需要,配备相应的维护船艇和人员。二是完善养护制度。及时修订航标养护有关规定和安全管理制度。三是落实资金保障。根据不同情况,相关费用纳入维护经费或基本建设项目解决,或由相关设施的业主或运行单位解决。

三、有关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结合各自实际,以内河高等级航道和重要沿海航道为重点,制定加快推动实施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方案于7月15日前报部水运局。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的领导和监督,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对西江航运干线安全设施保障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协调。部将结合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工作检查。

(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地要及时对重要水运航道安全设施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部水运局。
 

 


联系人:部水运局航道处,王大志;

联系电话:010-65292856/92821,传真:010-65292841;

电子邮箱:syshdc@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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