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6〕59号《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6-06-23 21:16:46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成本监审不得收费及有关事项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2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制订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等工作,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为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此复。
20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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