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办〔2016〕4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办〔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任务要求,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工作部署,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2016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
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化违规处理办法,组织开展《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部分地区,约谈有关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治理主体责任。要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建立完善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有偿补课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大重点督办和直查直办工作力度,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对于顶风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中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违规学校,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继续巩固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成果。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并公布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坚持实行阳光招生,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因地制宜推进多校划片,落实随机派位机制,降低特长生、推优生等其他招生比例,各区(县)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特长生比例,要降到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要全面应用、继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招生功能,控制无序流动,实现招生秩序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杜绝择校问题发生。要尽快梳理针对特定人群的优惠招生政策,取消不必要的特殊政策;确有必要保留的,要对社会公布,并在学生所在片区内统筹保障,不得跨片区择校。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继续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机制。各地都要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进行初评排序,提出初选意见,由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对于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评议教辅材料的种类、范围。未评议的学科、年级的教辅材料,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不能推荐及统一代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材料的行为。
(三)规范各级各类教育收费行为
各省(区、市)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办学成本、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高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听证、公示等规定程序,并提前向社会广泛告知。严格审批研究生学费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坚决纠正MBA、EMBA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虚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级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加强教育培养成本监审,严格审批和管理程序,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行为发生。
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取消普通高中“三限”政策。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
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四)规范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行为
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等突出问题。民办学校要按照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考核的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逐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五)严肃惩治虚报冒领民生资金问题
各地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部署,以中职资助领域为重点,坚决惩治虚报冒领套取各级各类教育资助资金问题。
开展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治理,全面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加强学籍审核管理,加强重点信息监控,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清理核查,挤压数据“水分”;特别是做好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以及虚假信息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核查工作,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流失学生学籍。对信访集中、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学校进行重点核查。
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推广集中发放办法,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做到按月发放;强化资金管理,建立结余资金清退和抵扣制度,明确结余资金清退程序,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加大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等行为和权力寻租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把教育行风建设列入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把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责任,进一步完善“管行业管行风”的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深入推进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以点带面,保持抓常的韧劲和抓长的耐心,不断强化行风建设。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巩固成果、不断深化,通过专项检查、公开曝光、重点约谈、行政问责等手段,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到位。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受理办理机制,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加大直查直办比例,加强通报力度,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强化警示震慑功能。
(三)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要严格执行历年来国家及各省(区、市)出台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深入总结近年来治理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让群众更多地共享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对乱收费禁而不绝、群众反映集中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正风肃纪的氛围,坚决遏制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局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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