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6-25 01:35:39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政办〔2016〕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我省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62号)下发后,省环保厅出台了《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出台了《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等配套文件,各地要系统、全面、深刻地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新要求,按照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我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三、除豫政〔2014〕62号文件规定外,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四、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上环保部门缴纳。其中,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级环保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级环保部门缴纳。市辖区环保部门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自然年进行缴纳。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新增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向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缴纳有偿使用费取得相应排污权,有关环保部门据此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

七、对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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