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6-29 02:36: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建立了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权力清单、做好政务公开、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收费等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的要求精神,现就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是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收费目录清单作为政府权力清单的重要组成内容,对提高价格治理能力和优化价格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近年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秩序明显好转,收费项目大幅减少,收费标准明显降低。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成果以清单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防止不规范收费问题沉疴再起,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同时,推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政府定价权限定在清单范围以内,也有利于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要求,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全面自查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今年7月20日前,集中时间和力量,全面自查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和执行情况。已公布清单的省份,要通过基层走访、企业调研等方式,深入一线,及时摸清存在的问题,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政策措施。已经建立但尚未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的省份,要于今年7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个别地方由于审改部门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清单尚未公布,而未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与相关牵头部门联系沟通,先按现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建立相应收费目录清单,待本地项目清单公布后,再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不得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清单未公布为由,不按规定要求对外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三、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简政放权作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一条主线,重点在放开下放定价权和减轻企业负担上下功夫。政府定价收费事项要全部进入清单,企业对清单以外的政府定价收费项目有权拒绝缴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企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要认真进行核实,确属偏高的收费标准一定要降下来。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一些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调整变化较快,已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的省份,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收费管理方式发生改变、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或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变化的收费项目等,及时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

四、探索建立四级收费目录清单体系

中央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了《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过清理,中央已经没有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除个别省份外,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均已建立并对外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在公布省级政府定价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积极指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探索建立市、县级政府定价的收费目录清单,逐步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动、全面公开的收费目录清单体系。

请各地将实施和自查情况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7月底前对各地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公布情况开展督查,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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