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16〕14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6〕1459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省、市发展改革委,国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各项工作,现就编制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案内容
工作方案是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的行动指南,是示范基地开展双创工作的基本依据。要深入分析双创示范基地现有的基础条件,准确把握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着力点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体系的总体目标,注意与本地区、本单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的衔接,认真编制好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双创示范基地的区域范围、总体思路、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举措、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提纲参考附件1)。其中,政策举措要围绕国家已出台政策措施,明确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国家已出台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要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在创业创新生态、双创支撑平台、双创文化建设、创业创新资源共享、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探索创新、先行先试,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项目要围绕示范基地的战略定位、总体思路、发展目标等,按照已建、在建、拟建三种类型,梳理形成项目清单,并在工作方案中明确。
二、组织领导和编制主体
区域或地方所属企业的示范基地,由省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设立指导小组,请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各项工作;高校或中央国有企业的示范基地,请教育部、国资委等相关部委牵头设立指导小组,并请指定具体司局牵头协调各项工作。
区域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由示范基地所在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编制;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编制。中央国有企业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由企业负责编制。地方所属企业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由企业负责编制,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程序
6月底前,各示范基地要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并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委托宏观经济研究院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咨询会等方式提出咨询意见。示范基地要根据咨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底前,在示范基地所在省级政府、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小组审议工作方案后,各示范基地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时间进度和要求见附件2)。
四、有关要求
(一)各示范基地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在政策试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等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并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同时,要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推动示范基地建设的各项建设工作落实、政策落地,并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请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工作方案编制工作作为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的第一切入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方案编制和示范基地建设各项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在编制方案的过程中,支持示范基地先行先试,支持创业创新资源向示范基地集聚,支持各类政策试点向示范基地倾斜。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将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示范基地编制工作方案,在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示范基地开展探索创新。2016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专项督查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督查工作。2017年上半年,将委托中国科协对示范基地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双创部际联席会议将结合国务院督查结果和第三方评估意见,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入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意见:对实施效果好的示范基地,将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表扬和奖励;对不出成果、没有成效的,要“摘掉帽子”,实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联系人:霍福鹏 吕少雄,联系电话:010-68501983
附件:
1.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编制参考提纲
2.时间进度和要求
3.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方案专家咨询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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