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电〔2016〕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04 23:40:21

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优化粮食市场环境,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根据2016年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全国夏粮收购工作会议的部署,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现就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今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粮食库存处于高位,粮食收储矛盾突出,压力前所未有。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事关种粮农民切身利益,对稳定国内粮油市场、确保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改革调整平稳过渡、促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粮食收储企业务必充分认识今年粮食收购的严峻形势,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打“攻坚战”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切实落实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把中央兴粮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党委政府放心。

二、以问题为导向加大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

(一)抓好主体责任落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核心环节。所有粮食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为农服务意识,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要从卖粮农户端倒查企业收购端各项工作是否准备到位、是否保障有力,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工作实之又实、细之又细,让农民卖“明白粮”“舒心粮”。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主体的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要扛起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责任,带头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大粮食收购资金筹措力度,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售粮款,不得出现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售粮群众利益和任何形式的以陈顶新、“转圈粮”等坑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政策执行不走样。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尽义务,也是政治责任,要把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纪律的外部监管贯穿粮食收购工作的始终。各地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个共同”机制的要求,承担行政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好《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同时承担稻谷和小麦收储任务、收储矛盾特别突出的江苏、安徽、河南、湖北4省租赁社会仓容的库点最低仓容规模可统一按4000吨掌握;对已承储中央事权粮食,可用仓容不足《意见》规定的库点,可以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中储粮分公司三家确认后继续加以利用;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储存保管期间保管人员的要求,调整为每1万吨不少于1人,每个库点不少于3人的标准。

(三)加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要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对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无证收购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短斤缺两、操纵价格、压级压价、“打白条”或不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违反政策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对问题企业公开曝光,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震慑。各地要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规范粮食收购秩序、优化粮食市场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对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执行粮食收购政策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推进。

(四)突出检查工作关键环节。一是严把收储库点审核关,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绝不允许作为委托或租仓库点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二是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违法违规行为高发频发企业和租赁库点的监管,尤其是对2016年上半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储粮安全隐患企业的监管。三是规范粮食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严禁无证收购、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违规行为,要依据年初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果。四是加强对粮食入库质量把关、验收和管理的检查,严把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检验验收,确保入库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三、认真落实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成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组织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出现农民“卖粮难”或其他重大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与中储粮、农发行分支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和巡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三)营造良好氛围。收购期间,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种粮农民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畅通诉求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收社会、群众的监督举报,坚持公开透明、文明执法。

(四)严肃检查纪律。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总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在检查工作期间违反规定、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合法依规检查。

各地要分别在夏粮和秋粮收购结束后,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书面报送我局(监督检查司)。
 

 

 


国家粮食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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