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原函〔2016〕4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06 21:32:4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原函〔2016〕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有关要求,企业在申请农药产品批准证书时,不再要求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即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从本通知下发即日起,企业申请和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不再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具体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领证产品

企业预先书面告知所在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近期拟申请领证产品,各省(区、市)汇总后以简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将该批产品的检测机构告知各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告知企业送样。检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部分特殊产品除外)出具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生产企业所在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各省(区、市)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产品正式行文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审查、颁证等工作按现行程序办理。

二、换证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会同各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分批次提前梳理出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即将到期的产品清单,清单与企业核对无误后,由各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拟换证产品的抽样和送样。检测机构自收到样品起20个工作日内(部分特殊产品除外)出具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生产企业所在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后续审查、换证等工作按现行程序办理。

为了避免重复检测,对于已经委托检测机构完成了产品质量检测但尚未向各省(区、市)递交领证、换证申请材料的企业,请各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在9月30日前将领证、换证申请上报省(区、市)工业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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