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明电〔2015〕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08 21:12:4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的统一部署,2015年7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大检查工作,为督促和指导大检查工作切实取得实效,严防各类粉尘爆炸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7月下旬至8月下旬对各地区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政府层面。

检查安委办明电〔2015〕14号文件传达贯彻落实情况。省级政府是否细化部署了辖区内的大检查工作,是否组织开展了暗查、抽查、检查。市、县级政府对辖区内粉尘作业场所是否安排开展全覆盖检查,是否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对于存在不同隐患的企业,是否取得了限期整改、停产整改和取缔关闭的阶段性实效。

(二)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

按照安委办明电〔2015〕14号文件中明确的检查内容和本通知附件中相关内容进行督查。

二、督查地区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时间安排

2015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四、督查组组成及分工

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组织16个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每个督查组负责督查2个省级单位。

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1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督查北京和吉林;

第2组:公安部为组长单位,督查贵州和云南;

第3组:环境保护部为组长单位,督查天津和陕西;

第4组:文化部为组长单位,督查江西和山西;

第5组:工商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6组: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内蒙古和甘肃;

第7组:体育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海南和宁夏;

第8组:旅游局为组长单位,督查西藏和青海;

第9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广东和福建;

第10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山东和江苏;

第11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浙江和四川;

第12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河北和重庆;

第13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河南和辽宁;

第14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上海和安徽;

第15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湖北和广西;

第16组:安全监管总局为组长单位,督查湖南和黑龙江。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在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大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 各督查组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开展检查。

3.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4.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对被督查地区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督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包括:被督查地区大检查工作的总体评价,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5.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1月20日前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大检查情况时,要同时报送附件1至附件4的内容,做到一省(区、市)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附件:(略)

1.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

2.粉尘作业场所检查情况表

3.粉尘作业场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4.彩色粉尘使用场所检查情况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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