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9-29 19:15:27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116834.html

本文关键词: 增设, 长春, 空港, 药品, 进口, 口岸, 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79号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