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发〔2007〕118号《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卫生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进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内、外部环境。
当前,我国卫生事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方兴未艾,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总体上,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是比较好的,广大医务工作者爱岗敬业,热心服务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不懈努力和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一些地方医疗机构不时地出现医疗差错甚至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增多,由此引发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现象,医患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和理解,医务人员缺乏安全感,不敢采用风险较大的医疗救治技术。与此同时,一些城市大医院出现了倒卖专家号的“号贩子”和以介绍看病、转院等为名进行谋利的“医托”,盗窃、诈骗患者等治安案件也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管理不到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不健全,治安防范基础设施条件差,群防群控的措施和经费不落实,社会治安防范队伍与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力量没有形成合力,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破坏了和谐的医患关系,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平安建设是新时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工程、民心工程和基础工程。为了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有效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平安建设。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完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主要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要坚持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实施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着力建立减少和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坚持依靠医务人员,依靠人民群众,以医患双方满意为目标,把改善医患关系、提供满意服务贯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始终。
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公共场所。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涉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诸多因素,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努力,为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创建活动的重点内容。要通过广泛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确保医疗机构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医疗机构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安全用药和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不断提高患者的综合满意度。要完善医疗服务场所防盗窃、防扒窃、防火灾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加强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四、加强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适合医疗机构特点的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党政领导、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网络。医疗机构内部要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部门要把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作为内部保卫工作的重点。
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及时有效地排查、协调、处理医疗矛盾和纠纷。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和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疗管理、治安保卫、党群工作等部门齐抓共管,完善医患协调工作制度,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五、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机制
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主要任务,制定实施参与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创建“平安医院”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越级上访事件,避免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创建“平安医院”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完善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患矛盾等引发的医患纠纷,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公安机关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加强医院场所的治安管理。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引导患者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切实加强对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组织领导
平安医院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创建工作机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各级综治办、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要对各地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召开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在创建活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地创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卫生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卫生部部长 高强
副组长:中央综治办主任 陈冀平
公安部副部长 刘金国
成 员:卫生部副部长 陈啸宏
中宣部副部长 欧阳坚
民政部副部长 窦玉沛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 钟攸平
国家中医药局副局长 李大宁
办公室成员: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毛群安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 张宗久
中央综治办协调室副主任 季勤
中宣部宣教局副局长 李晓军(正局级)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徐沪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巡视员 左永仁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李文章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巡视员 许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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