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2014〕128号《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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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决依法打击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当场查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和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从严惩处。
3、坚决依法查处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斧头、菜刀、棍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要带离医疗机构严格审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4、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要设立警务室;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警务室。
5、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患纠纷摸排,对矛盾纠纷突出的医院,一律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接受患者诉求,跟踪问题处理结果。
6、指导二级以上医院一律按规定配足配强保安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医院巡逻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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