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6-07-12 01:17:56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及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划内,网络经营者在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申请、使用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经营者,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经营者选择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以下简称“贴标”),由网络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加贴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网址为http:// wj.haaic.gov.cn)上公告后,发给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经营者将此电子链接标识加贴在其网站首页或者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点击此电子链接标识,可链接到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特定页面。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查看所有已加贴电子链接标识的网络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五条  网络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电子链接标识的贴标工作。

第六条  网络经营者可以现场申请或通过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申请使用电子链接标识。同一申请人开设多个网站(网页)的,应分别申请加贴电子链接标识。申请、使用电子链接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文件材料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链接标识的网站(网页)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 每个网站(网页)只能申请一个名称(域名);

(二) 网站(网页)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不宜使用的;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三)网站(网页)名称与网络经营者名称相符;

(四)网站(网页)正常运营;

(五)网络经营者在技术上能够将电子链接标识正确加贴在其网站(网页)上使用的。

第八条  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链接标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网络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网络经营者使用电子链接标识申请表》;

(二)网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

(四)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通过现场申请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应在(二)、(三)、(四)项文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通过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申请提交上述文件材料的,应为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件。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发放电子链接编号和电子链接标识。申请人可按约定方法获取电子链接标识,加贴在其网站首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审验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经营者贴标事项发生下列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贴标变更事项,并提交变更申请文件材料:

(一)营业执照所登载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发生变更的;

(三)网站(网页)名称、域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贴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网络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电子链接标识变更申请表》;

(二)有关变更事项的材料证明;

(三)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受理及准予变更的条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网络经营者应当于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电子链接标识注销手续:

(一)网站停止经营或已无法访问的;

(二)网站(网页)所有权转让的;

(三)网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已注销的;

(四)网站(网页)域名使用权丧失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络经营者在申请注销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网络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电子链接标识注销申请表》;

(二)有关注销情形的材料证明;

(三)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电子链接标识注销决定,在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发布电子链接标识注销公告,并取消该经营性网站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十四条  已加贴电子链接标识的网站(网页)出现下列情况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后,应终止其电子链接标识:

(一)应主动办理变更但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电子链接标识变更手续的;

(二)应主动注销但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电子链接标识注销手续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的;

(四)贴标公告超过60日,仍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加贴电子链接标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已贴标的网站(网页)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情况属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终止其贴标,并在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发布电子链接标识终止公告,取消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所公告的电子链接标识持有以下异议,可向该贴标受理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一)与权利主张人已办理贴标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

(二)使用了权利主张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三)主张且有证据证明,贴标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

(四)主张且有证据证明,权利主张人对申请贴标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认为异议成立的,终止该电子链接标识。

第十六条  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伪造本电子链接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擅自使用、伪造本电子链接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网络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电子链接标识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网络经营者使用电子链接标识申请表》、《电子链接标识变更申请表》及《电子链接标识注销申请表》由河南省工商局负责制定,可通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aaic.gov.cn) 或网络诚信交易服务网站下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14日发布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加贴电子链接标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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