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5〕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工作安排,我会研究制定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方案》有关要求,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方案》不符的,以《方案》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20日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职责,确定试点地区及改革步骤,确保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改革”)顺利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1.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
(1)修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公众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对2012版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理顺示范条款结构,修改易引发争议的文字,扩大保险保障范围,提高行业示范条款的标准化、通俗化水平。
(2)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体系。丰富商业车险保障层次,在综合型示范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不同保障范围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3)完善商业车险配套单证。拟订与商业车险示范条款配套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单、保险卡等单证参考样本,提高行业承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
(4)建立商业车险典型案例库。根据消费者在商业车险诉讼、投诉中集中反映的问题,对示范条款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2.拟订商业车险保费行业基准
根据非寿险精算原理,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商业车险费率厘定标准公式为:
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其中,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行业力量,推进车型标准数据库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和主要费率调整系数等行业参考保费基准的测算、发布、调整机制,为行业提高费率厘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提供支持。
(1)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逐步从地区、车型、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不同维度准确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业平均赔付水平。
(2)研究商业车险保费与以往年度保险赔款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制定行业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费率调整参考方案。
(3)根据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对商业车险行业参考保费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3.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专家库,设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审核委员会,建立科学合理的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机制,对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条款的创新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行业评估。探索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保护机制,对商业车险创新型产品给予一定期间的保护。
(二)财产保险公司
1.自主确定商业车险条款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或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同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使用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
2.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非寿险精算原理,依据基准纯风险保费和附加费用率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基准保费。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率调整系数表,根据本公司承保标的风险水平与行业平均风险水平之间的差异,以及个别业务经营成本与本公司平均经营成本之间的差异,制定费率调整系数具体使用规则,通过费率调整系数对基准保费进行调整,合理厘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费率。
(1)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基于阶段性的市场经营策略,也可参考行业平均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附加费用率。
(2)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中国保监会报批。
(3)财产保险公司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后,应对本公司车险保费充足度和定价风险进行评估,并测算该定价方案对本公司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的影响。
3.依法报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科学审慎原则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破坏保险市场合理秩序。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财产保险公司调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财产保险公司应将拟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核。报送条款费率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
(2)审批表一式两份;
(3)商业车险条款文本,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应在申请文件中进行说明,不需报送示范条款全文;
(4)商业车险费率和精算责任人签署的费率精算报告;
(5)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条款和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分析,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的,不需报送相关具体分析内容;
(6)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的,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1)-(6)项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条款创新性评估报告,并对该创新型条款与行业示范条款的区别进行对比说明。
4.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测调整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监测调整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市场实际情况的偏离度。试点地区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时,应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中国保监会报批。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分别成立相关工作组,拟订本单位商业车险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定和发布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配套单证及行业保费基准;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或开发创新型条款,厘定本公司商业车险费率。
3.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人员培训、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调试、业务单证印刷等工作,确保改革后平稳、顺利向客户提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
(二)试点实施阶段
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
1.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2.中国保监会组织对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逐一开展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公司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系统调试、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改革试点相关要求,对于未通过现场验收的公司应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
(三)试点推广阶段
总结商业车险改革试点经验,修订完善商业车险改革方案并适时推广。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保监会
1.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监管。至少每半年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试点地区保险机构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一次回溯分析。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且未主动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调整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车险费率。
2.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使用的监管。加大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强化偿付能力刚性约束,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保监局
1.对当地财产保险机构商业车险改革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2.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密切关注并跟踪分析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理赔服务情况和竞争秩序情况,测算各财产保险机构相关监管指标与当地市场整体水平的偏离度。在非现场监管中应重点关注:
(1)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诉讼率、投诉率等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2)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同比或环比大幅上升,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同比或环比提高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3.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非现场监管分析结果选择现场检查重点对象,遏制商业车险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
(3)未按规定履行条款费率提示和说明义务,不明确解释不同类型条款保障范围差异,单纯比较附加费用率、个别费用浮动系数等费率构成要素,使用全险全赔等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概念误导消费者投保的;
(4)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书等资料上签名的;
(5)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诋毁同业公司、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业车险的;
(7)商业车险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
(8)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下降,存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深化商业车险改革工作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务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大决策。各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科学决策,积极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认真部署,有序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有步骤、有重点,合理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财产保险公司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抽调法律、精算、业务、财务、信息、客服等相关部门精干力量,组建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考虑改革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审慎制定具有指导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切实防范定价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和其他经营管理风险。
(三)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商业车险改革的政策宣导,做好试点地区商业车险改革的解释说明工作,普及保险知识,提升消费者保险意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各单位要按照商业车险改革的整体工作部署,对改革试点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和研究分析,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和问题,认真总结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提出完善商业车险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为商业车险改革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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